当前,玉林市早稻插秧工作已全方面进入收尾阶段。记者从市农业农村局、市农机中心等部门获悉,截至4月7日,今年全市已完成早稻插秧面积167.05万亩,占种植任务的97.18%。在今年早稻的春耕备耕及插播阶段,全市共投入农机具约16.7万台套,其中无人机178台,完成水稻机械化插秧面积92.46万亩,水稻机械化插秧水平达58.23%。
无人驾驶耕地机、插秧机以及农用型无人机等各种智能化农用机械,今年在玉林早稻种植中频频亮相。
“自动化育秧通过智能化、机械化的手段,提高了育秧的生产效率,还能做到用种量均匀、成苗一致,有利于水稻稳产和高产。”好粮仓育秧中心生产负责人吴俊辰表示,标准化的工厂化育秧模式,不仅提高了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还节约了人力成本,并让水稻秧苗品质得到较大提升。
在耙田翻地环节,各种耙田机早已是不可或缺的“主角”。今年3月中旬,在玉州区仁厚镇茂岑村广袤的田野里,十余台安装了北斗无人驾驶辅助系统的无人驾驶耙田机引人注目。这些无人驾驶的耙田机在水田里来回穿梭,很快便将上一季晚稻收割后留在水田里的稻茬连同泥土搅碎翻匀。
这些耙田机有着小型拖拉机的外观,安装上北斗无人驾驶辅助系统后,如同装上了“智慧大脑”。只需设定相关的预设路线和参数,便可实现辅助驾驶、无人驾驶和无人驾驶等功能,具有精准作业,效率高、油耗低,减少重耕、漏耕等优势,可以有明显效果地降低作业成本,提升作业质效。而在旁边的另一块稻田中,数台自带北斗导航无人驾驶系统的智能插秧机正一字排开,匀速前进往翻耕好的水田里精准插秧,其中一台是无人驾驶的插秧机。这些装上“智慧大脑”的插秧机,不仅能以精准的轨迹、均匀的间距以及统一的深度将秧苗植入水田,在提高插秧效率的同时,还能提升秧苗的成活率和生长质量。
据了解,这些智能插秧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增密增穗增产,靠的是三大技术:一是“北斗+AI”双导航系统,自动规避田埂,确保秧苗“顶天立地不越界”;二是液压仿形底盘,栽插深度误差±0.5厘米;三是智能补苗模块,实时扫描缺株位置,补苗成功率达99%。
“以前人工耕种一天只能耕一亩地。安装了北斗导航系统的大型播种机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作业更快更精准,大概一天能耕30亩,现在起的田垄更加直、效率更加高,更加受农户喜欢。”农机手冯富荣感慨道。
此外,无人机作为农业生产领域的“多面手”,在今年的早稻种植中频频亮相。在玉州区仁厚镇茂岑村早稻春插现场,伴随着阵阵轰鸣声,“桂稻飞鹰”无人机编队正在开展智能集群撒肥、播种和农用物资运输演示,AI自动分割田块,每台无人机精准对接“责任区”。
无人机撒肥可非常大地节省人力和时间成本,不仅效率高,而且撒得均匀,有利于农作物生长。除了撒肥,无人机还可以大范围的应用于农资运输、病虫害防治等领域,大幅度的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率。
今年3月11日,2025年广西“百万农机闹春耕”现场会在玉林市玉州区举行, 其主题为“八桂智耕 玉林领航”。在玉州区仁厚镇茂岑村的高标准生态农田的田间地头,不相同的型号的智能耙田机、插秧机、无人机等组成春耕的“智能矩阵”,向来自广西各地的农业部门与会代表,展示了玉林利用各种先进的技术助力早稻种植生产的成效。
智能工厂育苗、无人驾驶农耕机翻地耙田及插种秧苗,无人机施肥喷药……在先进的技术的无缝对接之下,玉林打造现代化农业的水稻粮食生产高产示范田的建设步伐不仅慢慢的变快、范围越来越广,也让乡村振兴插上了智慧的翅膀。
没有执行依据占据执行款,是不是合乎法律合规? 广西玉林市中级法院的的真实案件。诚心邀请广大网友和所有法律专家学者,以及全国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法律工作者对以下问题进行发表意见: 第一阶段: 1.庞某伟以生效的第50号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参与第206号执行案,并获得执行款。 2.庞某伟获得执行款后,执行依据第50号调解书被法院以调解程序违法为由依法撤销,并对其案件启动重新初次审理程序。 3.法院撤销庞某伟的执行依据后并没有执行回转。 第二阶段: 4.庞某伟四年后得到另外一份第13号判决书。需要说明第13号判决书与其四年前被撤销的第50号调解书没有法律程序的关联,意思判决书不是调解书程序的二审,再审结果,而是按照一审程序重新进行的,所有判决过程和结果均不提及原有调解书。 5.庞某伟获得的第13号判决书明确规定,需要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以本判决书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但是至今庞某伟未在法定期限内以判决书作为依据申请法院执行。 从以上5个连续的流程能得出这个法律事实:庞某伟最后没有执行依据,却至今占据了第206号执行案的巨额执行款长达十八年之久。 问题1:庞某伟执行依据第50号调解书被撤销后,执行款还属于他的合法权益吗? 问题2:庞某伟的第13号判决书和第50号调解书有没有法律延续性?也就是说判决书属不属于调解书的终审判决,裁定?还是两个文书各自属于不同程序的结果,相互之间并没有一点法律程序上的关联? 问题3:庞某伟只是第13号判决书的原告,在未经过执行审查程序的前提下,民事原告能否自动变为已经执行完毕四年以上的他人执行案(因为第206号执行案的提起人不是庞某伟,之前他也是参与执行的身份)的执行申请人? 4.法院能否不经过任何程序,就把已经在四年前被撤销的第50号调解书获得执行款直接转给未申请执行的第13号判决书?如果法院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法院却这样做,是不是违反“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属于违法执行? 5.涉事法院如果有这样的执行违法,属不属于法院院长监督纠错职责的范围?属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法定监督范围? 欢迎各位在评论区依法依规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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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有嫖娼行为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照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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